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5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497條對於裁定聲請再審,應以所聲明不服之裁定已經確定為其要件。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該裁定經本院裁判後,業經聲請人提起抗告,並於101年5月24日卷送最高法院審理,目前尚未確定,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顯見聲請人係對於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