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3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正明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96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9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人因不服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同時提出聲請再審及聲請回復原狀等書狀,其聲請回復原狀理由載明原確定判決,其以坦白認罪,雙親年紀已老,身體多病,希能早日返鄉,而認原確定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固與聲請回復原狀要件不符,但因其同時聲請再審,本院綜合觀之,上開聲請回復原狀理由應屬聲請再審理由之ㄧ部分,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陳正明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96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再審並無準用補正之相關規定,亦無得補正,觀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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