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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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79號被上訴人 李志凡
李志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姚黃碧華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2萬1436元(土地部分為495萬3136元,房屋部分為86萬830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5萬8717元、8萬8075元,除被上訴人已繳第一、二審裁判費5萬104元、7萬5156元外,其餘8613元、1萬2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尚應補繳2萬1532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