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林文魁 相對人 劉火鐵
徐建華 劉木堃 王清河 葉祝端 曾婉榕 曾巧庭 潘蜜 劉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曾明治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祝端、曾婉榕、曾巧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曾明治之記載因其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歿,本院裁定時誤植為曾明治,正確之記載應列其繼承人,經查其繼承人為葉祝端、曾婉榕、曾巧庭等三人,是以上開裁定誤植「曾明治」為相對人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為「葉祝端、曾婉榕、曾巧庭」。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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