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仁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
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6,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