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44號上訴人 吳育芬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法院、 賴浩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吳景源因102年度國字第44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原起訴聲明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雲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