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7號債權人尊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金水 債務人 蔣易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易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蔣易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管理費計算明細、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起迄年月及催繳管理費通知及回執。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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