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79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付款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附卷可考,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顯在桃園市桃園區,則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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