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延平 即 曾燕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73,7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
僅繳納1,000元,尚欠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