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菁甫 發支付命令
,惟陳菁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0
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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