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許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RO
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百分
之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有遲延繳款,遲延期間依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利息,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
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年息百分之15。詎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息等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
表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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