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鴻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鴻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曾鴻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並經上訴審法院予以維持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犯罪日期│99年12月1日│99年10月28日│99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9年度│板橋地檢署100年度│板橋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396號│毒偵字第1830號│偵字第15113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703號│第3033號│第836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14日│100年4月25日│100年5月3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台上字││判決││第703號│第3033號│第4367號││├────┼─────────┼─────────┼─────────┤││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5月28日│100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板橋地檢署100年度│板橋地檢署100年度│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3202號(通緝│執字第7211號(通緝│執字第10387號││備註│到案後經同署以100│到案發監執行,再以├─────────┤││年度執緝字第1793號│100年度再字第512號│編號3~7曾定應執行│││發監執行完畢)│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4│5│├────────┼────────────┼────────────┤│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9年度│板橋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113號│偵字第15113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3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36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0387號││備註├─────────────────────────┤││編號3~7曾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9年5月7日│99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9年度│板橋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113號│偵字第15113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3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36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0387號││備註├─────────────────────────┤││編號3~7曾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