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乙○○
甲○○丁○○丙○○戊○○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7年8月28日具狀提起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先前寄送存證信函並公告招領,而無法送達或無人出面認領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