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 施進 祿已於96年11月18日死亡,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並請提出 施進祿 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即配偶、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如有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之施進祿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情事,如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上述情事,請依序查明下次序繼承人有否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情事。
三、請查明施進祿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無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並得代位繼承施進應繼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錯誤,應更正相對人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