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告 蔡林旭
被告 涂國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5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奕泠
法官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