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告 鍾翼博

被告 張惟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翼博對被告張惟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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