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64號

附民原告 寇志傑

附民被告 李永富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與陳述: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事

  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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