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75號
原告 黃國書
被告 葉昱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施敦仁
法官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75號
原告 黃國書
被告 葉昱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施敦仁
法官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