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75號

原告 黃國書

被告 葉昱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施敦仁

法官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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