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

原告 賴韋諠 地址詳卷

被告 翁振翔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

法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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