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告創奇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岱瑪金誠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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