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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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文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文彬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且本院係維持第一審有罪之諭知,而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依前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具狀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