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原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汶霖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凱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汶霖、陳明凱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汶霖、陳明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7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汶霖、陳明凱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13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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