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侵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3015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許哲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B000-A113015C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3015C(下稱被告)因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0月17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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