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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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原告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礽蛟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 丁俊文 律師人被告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
張志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吉森 受告知人幸松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