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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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王若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50萬元,期限7年,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
率按原告指數利率加年利率7.5%計付利息,嗣後隨原告指
數利率調整而調整。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11月5日起未依約攤還
本息,雖原告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契約書中約定未依約攤
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要求
提前清償全部債務,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為此,爰依上開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歷史交
易明細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
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
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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