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李家銘
       陳文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劉智偉 (即 劉世華 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英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智偉為被告劉世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178、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世華(Z000000000)於起訴後之民國106年2月9日
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 陳阿玉 、劉智
偉、 劉鎧維劉宜儒 為該被告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其雖均向本院家事法庭聲明拋棄繼承,其
中陳阿玉、劉鎧維、劉宜儒經本院准予備查,惟劉智偉之聲
明業經駁回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81、379號裁
定及公告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命劉智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
訴訟,並指定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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