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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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22號、5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