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江婉綾 代理人 周勤智 相對人 佘潤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2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青海││93││4,845.87│10000分之56│├─┴───┴────┴────┴────┴────────┴─┴──────┴───────┤│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045│青海段9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六層:101.39│陽台:│全部││││││014層樓房│合計:101.39│10.85│││││├───────────────┤││││││││美術東二路472號6樓│││││││││││││││├─┴──┴───────────────┴──────┴───────┴─────┴──┴─┤│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00000-000建號12,93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06││(含停車位編號6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