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所載。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4日│95年12月12日凌晨│││││││5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129號││字第6050號││字第188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96│同左│96年度訴字第685│同左│96年度易字第852││審││號││號││號││├───┼────────┼────────┼────────┼────────┼────────┤││判決│96年3月28日│同左│96年4月14日│同左│96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96│同左│96年度訴字第685│同左│96年度易字第852││││號││號││號││├───┼────────┼────────┼────────┼────────┼────────┤││確定│96年4月30日│同左│96年5月14日│同左│96年7月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中華民國罪犯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96聲減3596)│(96聲減3596)│(96聲減3596)│(96聲減3596)│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備註│96年度聲減字第3596號:就上開附表編號1至4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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