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昌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昌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沈昌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至5已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01月02日│103年02月26日│103年0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23號│字第723號│字第723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04月30日│103年06月07日│104年0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23號│字第723號│字第447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4年度易字第6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104年10月22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3年度易字第524號│104年度易字第603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0日│104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