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之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過失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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