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史腓利 代理人 唐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東台方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東台方舟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3月22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8冊、第13頁、第433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屆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第1條、第4條、第6條、第15條,共4條(詳如聲請狀所附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5年9月6日南市文運字第1050919058號函、財團法人華聯文教基金會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董事簽到單、財團法人華聯文教基金會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團法人東台方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華聯文教基金會修正草案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財團法人華聯文教基金會修正草案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5年10月13日南市文運字第1051040998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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