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郭月桃 聲請人 張哲容 聲請人 陳柏岐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等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相對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17,995,000元核為本件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聲請人等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