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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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相對人 楊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進順於民國83年1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與聲請人合併,民國93年間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1月23日至113年11月23日止,其後於107年1月25日就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1月23日至113年11月23日止變更登記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
1月22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楊進順邀同第三人 楊淑雅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3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月30日起至
122年1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7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133,844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還款亦未受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顧客信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進順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街頭│四│680-2││0│0│59.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7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55│信義路235號│街頭段四小段68│鋼筋混凝土│一層23.76、二層41.56、││全部││││││0-2地號│造、五層樓│三層41.54、四層41.54、│││││││││房│五層24.77、騎樓17.28,││││││││││總面積19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