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郭月桃 聲請人 張哲容 聲請人 陳柏岐 相對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盧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第2項訂有明文。聲請人郭月桃、張哲容、陳柏岐均為相對人大懋公司之股東,於民國105年7月5日減資後,分別持有相對人大懋公司股份251,613、61,000、27,450股,共計340,063股,佔相對人大懋公司減資後總發行股份1,799,500股之19%(計算式:340,063股÷1,799,500股=0.18897),且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有相對人大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得提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懋公司)設立於民國91年
9月18日,專營生產玻璃纖維物材,於我國國內生產製造玻璃纖維之技術,幾乎為創辦人即大懋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盧城(下稱蘇盧城)所獨有,聲請人等為與蘇盧城有業務往來之廠商,確信生產玻璃纖維技術為高度專業之技術,陸續為設立相對人大懋公司,分別投資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聲請人等合計持有減資後之相對人大懋公司股份比例共18%,且自105年7月迄今已連續持有相對人大懋公司股份超過六個月。
㈡詎料,身為蘇盧城不但擅自安排自身親友任職相對人大懋公
司全數董監事,於相對人大懋公司營運期間,均未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實際召開董事或股東會,落實公司治理,會議及相關記錄均係其自行召開、自行製作,聲請人等均無從知悉或查閱,相關財務報表、公司董監事薪酬等公司經營情形,而蘇盧城無任何具體經營發展計晝,不務正業,揮霍無度,營運期間更不斷借貸、向聲請人等要求增資,卻從未向聲請人等說明公司營運情形,或令公司股東即聲請人等表示意見、參與公司經營、決議公司法規定應由股東決議之事項,相對人大懋公司根本係蘇盧城之一人公司,聲請人等無從了解公司營運情形。聲請人起初因信賴經營玻璃纖維事業為蘇盧城之專業,及顧及合作關係,並未要求蘇盧城確實落實公司治理,然其卻不思經營,一再私自對外舉債,中飽私囊,致公司財務逐漸惡化,後竟於無預警申請停業,並就此失聯,音訊全無;而相對人大懋公司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之唯一廠房(下稱系爭廠房),亦遭債權人臺灣銀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且已拍定並完成分配。又現已停業且無廠房可供繼續營利之相對人大懋公司,實有無法再繼績營運之情形,如洞觀火。
㈢總結上述,相對人大懋公司現為停業狀態,無經營情事,且
相對人大懋公司作為唯一營運、生產基地之系爭廠房,亦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定在案,目的事業無法進行,相對人公司實際經營確有顯著困難,合於公司法第11條裁定解散事由。懇請許其解散,突破僵局,令聲請人等得啟動清算程序,清算各股東應分派之資產,以維聲請人等合法財產權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㈠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
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又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由,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經濟部商工登記工示資料查詢網頁資料、105年7月5日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減資明細表、資本額查核委託書等為證,復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意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08年1月9日經中三字第10833407510號書函覆表示:「復貴院108年6月3日彰院曜民良108年度司字第9號函。查本部公司登記檔案資料,大懋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本部91年9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132725930號函核准設立,目前公司章程置董事3席(董事缺額1席)監察人1席,實收資本總額為17,995,000元,所營事業有國際貿易業等2項,詳如變更登記表影本(附件1);另查該公司前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8年4月2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1083253635號函准予自108年4月9日暫停營業至109年4月8日備查,先予敘明。旨案經本部派員至大懋股份有限公司實地訪查,該公司所在地已無營業跡象,據公司董事長蘇盧城表示,公司主要從事生產玻璃纖維物材,茲因技術開發延宕及外銷訂單流失,以致公司營運困難,繼以公司資產抵押貸款紓困,由於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負債,公司廠房已遭法院查封拍賣,目前公司面臨重大虧損,已無繼續經營之意願,對於股東聲請裁定解散並無異議。(如附件2現場照片及訪談記錄)至依該公司提供106、107年資產負債表顯示,106年稅後盈餘為負11,466,224元,保留盈餘為負45,438,452元(如附件3-1)、107年稅後盈餘為負7,334,393元,保留盈餘為負52,772,847元(如附件3-2),且107年資產總額表列為130,103,137元,負債總額表列為164,880,984元,資產已不足抵償負債,併請卓參。檢送大懋股份有限公司之訪談紀錄正本(含照片)、106及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影本、106年1月至2月及106年3月至4月申報財政部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影本等,請參酌。」等語。相對人公司之唯一廠房即系爭廠房因積欠債務,遭債權人(即銀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業由第三人拍定,仍無法清償相對人公司之債務,顯見資產已不足抵償負債,勘認相對人公司於經營有重大損害;又董事長蘇盧城亦於108年6月28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訪談時表示,目前營運因技術開發及外銷訂單減少問題,要量產時因價格過高問題,日本客戶移轉訂單,土耳其訂單銳減,造成相對人公司營運困難,且停業期間過後無意繼續營業,雖有意解散,惟無暇辦理,故同意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足見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公司有經營困難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綜上所述,本院斟酌上開證據資料,並參考主管機關、聲請
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蘇盧城之意見,認相對人大懋公司繼續經營,確有顯著困難。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大懋公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