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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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陳正中 上列原告因有關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