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93號上訴人 陳月裡 被上訴人 黃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7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1年1月6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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