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9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原告 管惠玲
姜鉄成 張華玲 康家綺 共同 李漢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何姿穎 律師共同 陳漢笙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代表人 吳政達 (校長)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俊豪 律師
林正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4月6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