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2日起執行羈押,於96年6月22日、96年8月22日、96年10月22日起分別裁定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