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二)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恒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