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賴玉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6月4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及至97年8月11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