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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