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中交簡字第27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巫淑芳
法官戴嘉慧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