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7號上訴人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文教
余佳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4,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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