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久慶太陽能源熱水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俐菁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久慶太陽能源│日日興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1,500元│104年5月10日│AC0000000││││熱水器有限公│有限公司│業銀行九如││││││││司劉俐菁││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