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3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3「地點」欄內,關於「 嚴復婷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 顏復婷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3「地點」欄內,關於「顏復婷」姓名之記載,誤載為「嚴復婷」。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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