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福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福全因犯意圖使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福全因犯意圖使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附表:
受刑人黃福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意圖使他人性交而│意圖使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媒介以營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99年12月間至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1995號│偵字第31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37│││事實審││26號│號│││├────┼────────┼────────┼────────┤││判決│100.01.11│100.09.0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37│││判決││26號│號│││├────┼────────┼────────┼────────┤││判決│100.02.08│100.10.03││││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15號│執字第104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