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甲○○被告乙○○
丁○○丙○○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丁○○、丙○○背信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自訴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