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聲請人 丁致秋 代理人 逄煥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丁雪亭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符合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公證書。
(三)被繼承人丁雪亭與聲請人間之往來書信、照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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