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8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黃偉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4日│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25號│毒偵字第2084號│毒偵字第203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最後││1660號│2708號│32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1月29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90號│1448號│3226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判決│100年8月26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否│是│├──────────┼────────┼────────┼────────┤││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1449號(│執字第14126號(│執字第480號│││編號1-2已裁定應│編號1-2已裁定應│(發監期滿日102│││執行刑為1年)│執行刑為1年)│年4月30日)││││││└──────────┴────────┴────────┴────────┘